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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法规

河南省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17 09:29:35   阅读: 3668  

河南省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

净化设施安装和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加强使用维护管理,全面提升餐饮油烟净化效果,持续推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和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二章 油烟净化设备选型

第四条 餐饮油烟净化设应当选用动态物理屏蔽、水喷淋洗涤、高压静电(等离子)、物理过滤(丝网、活性炭、钢丝等)、光催化、生物净化和液沫洗涤等环保、高效技术工艺设备配套建设,餐饮油烟排放限值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604-2018)》。

第五条 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必须获得国家环保产品质量认证(CCEP认证)。

第六条 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标牌标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二)处理风量、净化效率、最高进口油烟浓度、设备阻力;

(三)生产厂名、地址、联系方式;

(四)产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和产品编号。

第三章 油烟净化设施安装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应当达到如下技术规范和要求:

(一)餐饮服务单位的厨房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宜产生烟气的加工设施上方应当设置集气罩;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当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适宜高度在1.81.9m,罩口面风速不小于0.6m/s

(二)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m,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小于0.45m

(三)油烟净化器净化效果应完全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的相关要求。应标明油烟废气流向方向。油烟净化器应安装在排风机之前,并且尽可能的靠近集气罩;

(四)经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小于20m

(五)油烟污染物排放,应当通过内置或者附着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专用烟道排放;

(六)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面滑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小于0.10m,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七)监测采样孔内径不小于80mm的圆形或正方形;监测口应采用活动挡板(管堵或管帽),监测时打开,监测完成后密闭;

(八)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净化设备额定处理风量不小于设计排风量(灶头数×基准风量,单个灶头的基准风量以2000m3/h计)。

第八条 油烟净化分离和收集的油污、废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直接排放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 油烟净化器应与风机同步联动,共用电源控制开关,并采用漏电保护装置;控制开关应安装于方便操作和检查的适宜位置。

第四章 油烟净化设施运行维护

第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原则上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1次,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说明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如实做好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记录,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设备清洗:包括设备名称、清洗时间、清洗方式、清洗照片或视频、清洗人员签名;

(二)设备维护:包括设备名称、维护时间、维护方式、零部件更换名称、维护人员签名;

(三)设备更新:包括设备名称、更新时间、设备工艺、使用期限、生产厂家、安装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备等设施清洗维护记录,采购设备、配件的票据,以及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清洗维护的协议书和票据,应当保管完好备查。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检查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正常运转,设备管道密封是否完好,防止漏气、漏烟、漏油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章 油烟净化设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油烟净化设施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对选用未获得国家环保产品质量认证产品和不按规范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管理数据库、设备清单以及责任人等资料库。

第十七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一)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日常巡查,月抽查率不低于20%,同时应建立和完善检查记录档案。

(二)对达不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的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三)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审批、管理、维护维修台账等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拢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监控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和设备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

第十九条 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城市管理部门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监控信息系统平台联网;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业,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

(二)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餐饮业经营的单位,主要类型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中央厨房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环境敏感目标,即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四)大、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有灶头的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应按经营场所就餐位数量折算。无灶头的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参

数见表2

1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有灶头)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2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无灶头)

类别

小型

中型

大型

就餐座位(座)

≤40

40≤75

75≤150

150≤200

200≤250

250

折合基准灶头数(个)

1

2

3

4

5

6

就餐座位>250座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增加50个座位视为增加1个基准灶头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9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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