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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法规

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违法餐饮项目的通告

2017-08-29 11:41:56   阅读: 2164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宜业宜居的发展环境,改善大气质量,强化燃气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之规定,对违法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体餐饮业户予以关闭。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凡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违法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体餐饮业户一律依法关闭。
 
二、对在未接入管道天然气且与高层民用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未与居住场所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体餐饮业户一律依法关闭。
 
三、所有违法餐饮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四、对逾期未按照要求自行拆除的,济阳县人民政府将统一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在实施“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施)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关闭,并从严处罚。

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为违规违法的餐饮业单位及个体户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水、电力和仓储等便利条件,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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