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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法规

《青神县餐饮单位(含机关企事业食堂)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7-10-16 11:03:48   阅读: 2376  

青神县餐饮单位(含机关企事业食堂)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神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青神县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精神,迎接中央、省、市的环保督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9月底前,城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现油烟达标排放;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4月30日前全部完成;室外无照餐饮摊点、露天烧烤必须在指定区域和指定时段进行经营,并达到油烟排放标准。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1月3日至3月31日)。一是通过逐户摸底调查,掌握城区餐饮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情况;二是采取印发宣传单、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向餐饮经营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使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召开城区餐饮经营单位动员会,对餐饮业主进行培训和动员。
(二)整治验收阶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全面开展餐饮单位(含机关企事业食堂)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城区范围内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餐饮业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达到环保验收标准;
(三)总结迎检阶段(2017年9月30日至年底)。对油烟整治工作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做好环保督查迎检工作。
三、任务要求
(一)按照县政府深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要求,加大县城餐饮油烟治理,城区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要在4月30日前带头安装油烟净化设备。
(二)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三)加强现有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要求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限期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移送环保部门依法处罚。
(四)室外无照餐饮摊点、露天烧烤未在指定区域和指定时段进行经营的,依法责令停业。
四、整治标准
(一)所有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与本单位排烟量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的油烟需通过烟气排放管道达标排放,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二)在餐饮业单位建筑物内有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油烟需通过预设管道的排放,无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需按标准安装专用烟气排放通道。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的安装使用需对周边居民无影响,并对城市景观环境无影响。
(三)所有餐营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必须建立清洁保养台账,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五、职责分工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管职能,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对油烟净化设备不达标或者拒不安装的,移交环保部门处罚。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对已经安装的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检测;对未完成整改和逾期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餐饮经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城管部门:负责对室外无照餐饮摊点的监督管理。对油烟污染严重的室外无照餐饮摊点和城区露天烧烤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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