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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法规

新乡市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2019-04-27 02:39:43   阅读: 2313  
新乡市城市建成区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河南省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的原则,加强社会宣传,鼓励公众监督,努力构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和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推动我市城市建成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服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制度;逐步推进现有餐饮服务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推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安装符合环保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和定期清洗,油烟排放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搭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装置监控平台,逐步实现大型餐饮服务油烟排放在线监控;推进餐饮服务场所清洁能源改造,进一步削减生活面源污染,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三、治理范围及任务
(一)治理范围
城市建成区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经营的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食堂、大型商业设施等城市综合体内的中央厨房及机体用餐配送单位。
(二)治理任务
1.加强餐饮服务业发展和空间规划管理。规划部门要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业专用烟道等设施的监管,加设外置烟道须经规划批准,凡违规设置的由规划部门限期整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餐饮服务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油烟污染防治设施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罚;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规设置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管部门限期整改、处罚。
2.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日常管理。督促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好油烟污染防治要求:餐饮服务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物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设施;餐饮服务单位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餐饮服务单位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与热气的排风管道分别设置。放置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备查,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督促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与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中、小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在线监控。
3.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管立法力度。对排放不达标或者不及时清理油烟净化装置的要求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要停业整改,对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和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食药监、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又不积极实施改造的餐饮服务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要采取限制经营、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较严重的,由政府责令关闭或取缔。
4.加强露天烧烤油烟污染治理。全面取缔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摊点;各县市政府制定的正规夜市,商户要全面使用气、电等情节能源,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环保餐饮灶具,同时要加装并正常使用室外油烟净化装置。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前)。召开全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座谈推进会,部署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开展专项行动。
(二)排查阶段(2018年7月16日—8月15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进拉网式排查,逐路逐店,登门入户,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摸清餐饮服务单位分布、规模、油烟净化设施等基本情况,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清单和动态管理数据库。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确定需要整治的企业名单、整治要求、整治期限。
(三)治理阶段(2018年8月16—12月15日)。采取企业自查、县(市、区)互查、市督导组督导等方式,对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全面治理。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场所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定期清理维护、油烟排放是否达到河南省《餐饮右眼污染物排放标准》,夜市设立是否经当地政府批准,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等。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16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对本次行动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对下达限期整改的餐饮单位进行集中验收,完善管理台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吃透精神,明确责任,标准清除;并将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加大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投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餐饮服务油烟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机制。政府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协调解决油烟污染治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环保、规划、食药监、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治理合力。
(二)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治理工作中要注意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要层层传导压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压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管,严格处罚。各县(市、区)要加强对餐饮场所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日常巡查。各级城管委办公室、城管监督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监督管理作用,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监督考核,作为各级城市管理重点单项工作考核排名。
畅通投放举报渠道,对反映餐饮场所油烟问题的,要及时处理,跟踪问效。对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到专项治理行动的全过程,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联合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传统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建立专栏、专播、专访等宣传平台,印发宣传单、告知书等,畅通政府、社会及舆论监督渠道,积极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和力量,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凝聚各方力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整理信息,及时报送。各县(市、区)要于7月20日前向市城管局餐饮油烟监管科报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和专项治理方案;8月15日前报送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摸排情况统计表和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2);9—11月每月25日前报送治理进度表(附件3);12月25日前报送治理工作总结并附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摸排情况统计表。
市督导组将适时对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2018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摸排情况统计表
2.2018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情况统计表
3.2018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进度表







附件1

2018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摸排情况统计表

市(县、区) 餐饮服务业单位数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单位数 存在问题餐饮单位数 下达限期整改数 备注


















附件2
——市(县)2018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情况统计表

序号 餐饮服务业单位名称 存在问题 治理要求 治理期限 备注

















附件3

——市(县)2018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进度表

序号 餐饮服务业单位名称 存在问题 治理要求 治理期限 治理进度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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