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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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2016-12-13 09:46:35   阅读: 887  
根据《沈阳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辽宁沈阳将采用第三方治理方式,加强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到2016年底,20吨以上(不含20吨)燃煤锅炉全部实现在线自动监控。

为保证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沈阳市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市场化、规范化,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沈阳市环保局起草了《沈阳市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共分为八章四十一条,现通过本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询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关注沈阳环保官方微博和沈阳环保官方微信进行反映。

污染治理新模式:第三方运营

《办法》明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行是排污者作为治理设施所有者按合同约定支付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进行污染治理的模式。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适用于沈阳市范围内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尾气治理、餐饮油烟治理、涂装尾气治理等一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治理设施。

对实施第三方运行的排污单位,其烟气治理项目优先列入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范围。

实施第三方运行的排污单位,经市环保局组织核查,超额完成减排总量指标20%以上的排污单位,给予30%运行费补贴奖励。

《办法》要求,为更好地监督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禁止排污单位将大气污染治理和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委托给同一家环保服务公司实施运行。

依据“公开招标、社会化运营,排污单位付费、环保部门监管的原则推行第三方运行。

优先在产业园区推行第三方运营

《办法》提出,鼓励市级及以上大气重点监控企业的单位采用烟气治理设施第三方治理运营等先进的市场化、专业化运行模式,进一步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

优先在大型商场等餐饮业集中区、(陶瓷城等)产业园区等污染治理设施的集中区域,推行污染物集中治理物业化托管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集约化运行等方式实施第三方运行。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其烟气治理设施应当实施第三方运行。1、因超标排污被列入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黑名单的;2、不具备独立运行大气治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

《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治理污染的企业,强制实施第三方治理运行。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或运行。

第三方运营公司入市有条件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治理设施治理运营的环保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乙级以上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废气)

对应规模级别的三级以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等级二级以上(证书)的单位

外阜环保服务公司需在沈阳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在沈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仪器、技术人员和开展相应服务项目的实验条件。分公司或办事处经评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达到二级以上

向社会公开进行诚信承诺

在沈阳四行业协会登记备案

施行第三方运营须公开招标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实施第三方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公开招标,并采用综合评标方法评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规范的治理运行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要求、双方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赔偿补偿机制等,避免责任推诿。

禁止暗箱操作,恶意压低价格等行为。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烟气治理设施的工艺、处理能力、关健参数,运行的边界条件、原材料供应、水气电及辅助服务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付费标准和支付条件,是否包括配件购买故障维修等内容。载明双方的违规约束性条款。出现违法排污的需承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明确担保等事宜。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第三方运行委托合同鉴定后,送行业协会负责第三方治理合运行同登记备案。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将环境污染环保服务公司纳入沈阳市环境行为等级等级评价,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存在违法违规的环保服务公司,取消其参与投标、融资、担保等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环保产业协会定期对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我约束制度实施优胜劣汰。定期开展培训教育、展示交流等服务活动。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

《办法》第十条明确,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的主体,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相关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办法》第十一条要求, 为运营单位提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通行、水、电、场所等基本条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的,需提前告知运营单位,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营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排污单位负责对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的日常监管,监督设施运行情况。明确考核责任部门、责任人。生产工况、排污状况超出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向第三方通报信息。共同采取妥善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有军规

《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 排污单位、环保服务公司应按下列规定使用和管理污染防治设施:

●生产开工排放污染物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同步运行;

●建立定期维修制度,制定检修计划、落实资金、备品备件等,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有完整的运行、维护、维修记录,异常情况报告,监测数据等,并按生产工艺管理考核。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必须保持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要评估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 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环保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环保评估单位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进行评估。污染治理设施建成通过验收二年后应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治理设施运行评估包括环保设施性能评估、环保设施管理评估、人员设备的运行能力评估等。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水平、工程质量和设备性能规模展开评估,确认已经建成的环保设施是否具备治理污染的能力。对运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守法水平展开评估,以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能在法律框架下获得规范管理。针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对运行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进行评估,以确保操作管理人员的技能具备基本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存在问题措施建议。

排污单位要建立企业内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考核制度。对企业内部或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实施季度考核。

《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每季度市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或第三方运行单位向属地环保部门提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主要报告内容:设施运行时间、燃料量、烟气处理量、药剂使用量、废物产生量及处置去向等。以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同时报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治理运行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第二十九条表明, 污染治理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排污单位或委托第三方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告,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严查污染治理设施“缺斤短两”

《办法》第八章重点强调 加强污染排放的监督执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排污的在线监控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的网上公开。

第三十六条明确, 将环境保护设施连续稳定运行纳入现场环境监察重点,着力查处污染治理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排污单位或环保服务公司篡改伪造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严肃查处,对违法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1.将部分或全部大气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的;

2.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3.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4.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5.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环保服务公司不尽责将被追责

《办法》要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协议)要求,进行有效运行。遵守排污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运营单位从事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够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对排污单位委托运行内容与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的,环境污染第三方运行单位应当进行监督和检举。

每季度向排污单位和属地环保部门提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依约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

烟气治理设施要有操作规程

《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排污单位及第三方运行单位要制定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包括操作规程、巡检维护规程。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应配置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运行操作和管理人员,经过技术培训考核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和重点运行参数。可独立完成烟气治理设施及其主要设备运行常见、异常故障的发现、检查和排除等。

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必须与污染物产排情况相适应。经处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且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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