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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法规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08-29 11:59:44   阅读: 2679  
济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济政字〔2017〕2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违法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以改善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为目标,把解决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作为建设美丽生态济宁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标本兼治,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环境质量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问题,营造环境整洁、空气清新的良好城乡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市、县、街(镇)三级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专项奖补政策,采取定目标、定标准、定责任、定时限、定措施、定奖惩的办法,大力改造餐饮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直排油烟场所,严厉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的行为。通过集中治理,促使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清洁能源,配备排气烟道降噪防噪设施,油烟排放符合《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规定,确保治理范围及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全部安装并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烟排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三年内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圆满完成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治理范围

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服务场所和单位食堂。同时,每个县(市、区)可选取城市建成区外的1个中心镇,作为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的试点。

(二)治理任务

1.治理店外经营、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等造成油烟污染的行为。全面取缔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摊点,全面推广使用无烟烧烤炉具;依法整治餐饮业店外经营、占道经营造成油烟污染的行为,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

2.治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的油烟超标排放行为。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业经营门店、场所、单位食堂限期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采取整改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鼓励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实施整体改造,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排气烟道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市貌。

3.规范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行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门店在开工前,必须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营前必须安装符合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未安装或安装后达不到油烟排放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不予办理验收、经营等许可手续。

4.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在全市餐饮服务业范围内积极推广使用电力、天然气、优质兰炭等清洁能源,严禁使用高污染燃煤,依法取缔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高污染燃煤炉灶。

5.加强油烟监控监测。在大型餐饮服务场所和餐饮油烟污染排放集中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油烟排放,监测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指数。对排放不达标或者不及时清理净化装置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停业整改,对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正常运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牵头,协调督导开展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消防等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餐饮油烟治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摸底调查和台帐建立工作;负责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和环保无烟烧烤炉具安装更换工作;负责餐饮油烟污染监控网络的规划实施;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专项奖补资金的列支发放工作;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政策引导,严格行业准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升级,为餐饮服务业油烟专项治理工作提供相关支持。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监测机构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超标排放油烟实施日常监测,负责提供超标排放相关数据和环保技术支持;依法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环评许可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进行查处;按照市政府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要求,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列入“治气”重要督导检查项目,在进行环评许可时应要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安装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负责提供有关油烟净化设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和查询认证支持。

(五)商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餐饮服务行业依法环保经营。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消防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排放油烟管道整治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八)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按照“双告知”的要求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许可部门;提供取得餐饮服务业营业执照的依据,取缔无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经检测不符合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整改。

(十)财政部门按照餐饮服务业油烟三年治理任务要求,加大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配合城市管理、环保部门保障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奖补政策的落实。

(十一)监察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落实主体责任、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问效追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济宁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和检查指导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抽调专业人员集中办公,及时调度督导餐饮油烟治理情况。


(二)建立推进机制。建立日常督查巡查、月调度讲评、季度考评通报的督查评估机制和工作例会制度,市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调度推进会议,由成员单位汇报油烟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成员单位要建立餐饮油烟治理的联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互联互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活动配档和各类政策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位,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加强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三)实行联审联查。建立城市管理、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办公、联审联查监管机制,对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业单位实行联合勘验、审批告知及办证协调,有关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预告通告许可及发证信息,为联合监管查处提供及时有力的保障。对不符合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标准的,工商部门收到相关许可部门不予办理许可手续的通知后,不予注册登记手续。

(四)完善奖补政策。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环保部门研究制定推进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环保和民生政策有关的资金支持,引导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专项补助资金,作为民生重点保障项目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油烟整治年度考核达标验收情况及时拨付,确保油烟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专项技术改造、检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管,加快推进专业化效能化治理和清洁节约型城市建设步伐。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站、电视等新闻媒介加强对全市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建立专栏、专播、专访等宣传平台,畅通政府、社会及舆论监督渠道,强化对部门单位的责任监督,引导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积极配合治理工作,确保整治措施到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督导检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日常调度和督导检查,对行动迅速、措施到位、效果明显、保质保量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推动不力、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欠账大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效追责。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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