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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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大气异味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

2016-11-07 17:20:17   阅读: 820  
《潍坊市大气异味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

11月5日,记者获悉,为防治大气异味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市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潍坊市大气异味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重点工业园应安装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控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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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业园联网监控

《办法》指出,重点工业园区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控预警系统,并与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对园区内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三年。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口密集区域,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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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住宅楼内开餐馆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

学校、医院、居民区、养老院、幼儿园、风景名胜区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以经营为目的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晾晒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及时清运,采取有效措施隔离或杜绝生活垃圾异味。

更多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及油烟净化器使用相关政策,请访问:http://www.jinghuaz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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